据了解,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根据该《通知》精神,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国资委提出,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下,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积极做好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同时,为解决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需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问题,国资委要求各单位一定要说明追加采购的原因,提出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并列入2009年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此外,结合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和实际要求,国资委还要求各单位要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以及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纸制和电子报表均上报国资委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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